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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今日话题】诽谤信息转发超500次可判刑

发表于2013-09-10


昨天下午,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举行新闻发布会,公布了《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的司法解释》(以下简称《解释》)。《解释》中明确规定,网络诽谤信息被转发次数达到500次以上,将被追究刑事责任;而“网络反腐”中的发帖人,如果没有诽谤的故意,将免责。此外,有偿删帖或明知是虚假信息仍有偿发帖的单位和个人,也将被追究刑事责任。《解释》将于今日起施行。

利用他人原始信息毁名誉也构成诽谤

《解释》第一条采取列举的方式,明确了几种网络发帖行为属于刑法第246条中的“捏造事实诽谤他人”,即“网络诽谤”。

首先是,捏造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的。

其次是,将信息网络上涉及他人的原始信息内容篡改为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的。

此外,如果行为人明知是捏造的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仍在信息网络上散布,主观上具有侵犯他人名誉权的故意,客观上也对他人的名誉造成了实际损害,情节恶劣的,也要以诽谤罪定罪处罚,符合刑法的规定。

           

新闻背景:为何出台

《解释》?

据有关部门统计,截至2013年6月,我国网民规模已达5.91亿,手机网民规模已达4.64亿。 近年来,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的各类违法犯罪活动日渐增多,是利用互联网等信息网络进行造谣诽谤的违法犯罪现象比较突出。

为了适应新形势下同网络犯罪作斗争的迫切需要,结合新型犯罪方式的特点,对刑法相关条文的适用依法进行解释,为在司法实践中准确惩治利用网络实施的相关犯罪提供明确的司法解释依据,解决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两高对外颁布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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