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题:最高法:补偿不公禁强拆 政策落实全叫好!!!
- 发表于2012-04-11
■ 背景
拆迁法规沿革
●1991年6月1日
当地政府可组织拆迁
国务院公布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自1991年6月1日起施行。条例规定:当地人民政府可以组织统一拆迁,也可以由拆迁人自行拆迁或者委托拆迁。
●2001年11月1日
机关可自行强拆
国务院公布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自2001年11月1日起施行。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是拆迁人;机关可自行强制拆迁;政府既可以责成有关部门强制拆迁,也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拆迁。
●2011年1月21日
暴力拆迁可追究刑责
国务院公布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规定,国有土地房屋征收必须“补偿先行”;暴力迫使被征收人搬迁可追究刑事责任;征收范围确定后“违建”不补偿;新条例改“拆迁”为“征收”,突出保障被征收者权益。
●2012年1月1日
强执由法律设定
全国常委会通过《强制法》,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该法第13条规定:“强制执行由法律设定。法律没有规定机关强制执行的,作出决定的机关应当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12年4月10日
强执实行“裁执分离”
最高人民法院出台司法解释,确立了“裁执分离”为主导的强制执行方式。规定:人民法院裁定准予执行的,一般由作出征收补偿决定的市县人民政府组织实施,也可以由人民法院执行。2012年4月10日实施。
- 发表于2012-04-11
确实是啊
- 发表于2012-04-11
恩 是啊
9日,最高法发布《关于办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此项规定出来后,拆迁户都为之叫好,以后房屋补偿不公禁止强行拆迁。众所周知现在的房价之贵,拆迁补偿本身就是改善住房条件,可是面对高昂的房价,没有合理的补偿是买不起房的,根本谈不上改善住房条件。